第2种观点: 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企业在每个月份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需要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提交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预缴所得税的金额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的税率计算得出的。预缴税款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按期预先缴纳的一种税款,目的是为了合理分散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一次性缴纳大额税款。计提所得税的影响因素:1. 当期利润:计提所得税前需要确定当期的利润总额;2. 适用税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率可能不同,需要根据实际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3. 临时性差异:计算所得税时需考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的临时性差异;4. 永久性差异:某些收入或费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中的处理存在永久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计提;5. 税收优惠:企业可能享有的税收优惠会影响所得税的计提金额;6. 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如果企业有以前年度的亏损,该亏损可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计提。综上所述,企业在每个月份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需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预缴所得税的金额,并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以合理分散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一次性缴纳大额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3种观点: 企业所得税,可以按季度或者按月做分录。企业需要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报送预缴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