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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措施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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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批准逮捕则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意味着被批准逮捕人有着重大的犯罪事实,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批准逮捕,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机关提请批捕的,人民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由机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在刑事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意味着嫌疑人会重获自由。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能证明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需要逮捕。与是否会被关押,收监,没有必然的联系。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经判决后,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说明犯罪情节不严重,有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的可能。具体判处何种刑罚,最终由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一样,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能逮捕的而刑事拘留又到期了,机关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传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其中除逮捕之外都是可以由机关来决定的,逮捕需要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如果当地检察机关已经决定了逮捕,那么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极小的,除非两种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如有这几种情况的话就肯定会被取保候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实施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据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包括法定的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事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事居住人民、人民和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拘留只有不能适用,人民和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逮捕由机关执行,检查院有权决定和批准逮捕,有权决定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2种观点: 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由审查批准,相关规定如下:1、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批准,否则不能实施逮捕;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是批准或决定,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逮捕需要批准,最终定罪量刑要由依照案情和证据认定。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区别如下:1、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2、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和;3、羁押期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根据案件情况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实施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据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包括法定的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事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事居住人民、人民和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拘留只有不能适用,人民和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逮捕由机关执行,检查院有权决定和批准逮捕,有权决定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2种观点: 能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因法定期限届满但不能予以释放,仍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也应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第九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第九十九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根据案件情况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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