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经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有关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等细节的法律。该实施细则历经四次修订,最新修订版本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非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确定地方利益的合理范围的三大原则性标准:目的上的公益性;实现途径上公开化、制度化;内容上的合理性。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