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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侦查行为和任意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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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强制侦查行为,是指采用强制性手段,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侵害的侦查行为。典型的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而任意侦查行为则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侵犯的侦查行为。2、任意侦查行为,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当事人的生活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或在当事人自愿配合的侦查行为,如侦查机关经过被搜查人同意后对其人身或住所进行的搜查,经嫌疑人和知情人同意后听取其陈述或者对嫌疑人进行测谎试验等。3、由于强制侦查行为涉及强制性干预公民重要权益,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基本,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对其类型、要件、程序等进行,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强制侦查行为,侦查机关不得采用,此即“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办理行政案件的侦查措施一般是以搜集证据以及调查为主。有必要的话可以传唤证人或者嫌疑人到指定的地方接受调查。但是传唤的话警方必须出示传唤证,传唤期间必须遵守传唤期间的规定,但是对于传唤的次数并无要求。一、刑事案件传唤有没有强制力?《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

第2种观点: 一、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是什么1、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机关的职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二、侦查的强制措施有什么侦查的强制措施如下:1、拘传。机关、人民、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2、取保候审。人民、人民或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机关执行;3、监视居住。人民、人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4、拘留。机关或人民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3种观点: 什么是强制侦查行为和任意侦查行为??强制侦查行为,是指采用强制性手段,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侵害的侦查行为。典型的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而任意侦查行为则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侵犯的侦查行为。而任意侦查行为,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当事人的生活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或在当事人自愿配合的侦查行为,如侦查机关经过被搜查人同意后对其人身或住所进行的搜查,经嫌疑人和知情人同意后听取其陈述或者对嫌疑人进行测谎试验等。侦查行为是指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规,是一种行政行为。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我国机关是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侦察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侦察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律、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侦察行为的行政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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