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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否属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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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批准逮捕则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意味着被批准逮捕人有着重大的犯罪事实,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批准逮捕,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机关提请批捕的,人民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由机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在刑事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意味着嫌疑人会重获自由。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能证明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需要逮捕。与是否会被关押,收监,没有必然的联系。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经判决后,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说明犯罪情节不严重,有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的可能。具体判处何种刑罚,最终由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一样,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能逮捕的而刑事拘留又到期了,机关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传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其中除逮捕之外都是可以由机关来决定的,逮捕需要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如果当地检察机关已经决定了逮捕,那么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极小的,除非两种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如有这几种情况的话就肯定会被取保候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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