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这条标准,法律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物品所有权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捡东西索要报酬构成违法。在捡到东西后,公民替失主保管失物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费用。而至于具体需要支付多少费用,要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而定。如果捡到东西的一方以酬劳为借口拒不归还失物,失主有权去起诉对方,因为这在民法上属于不当得利,有责任维护失主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