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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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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机关是人民,发现强制医疗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一条人民发现人民、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解除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第六百五十二条人民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收到材料的人民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精神病鉴定程序怎样对精神病鉴定的一般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委托与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4、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第2种观点: 根据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二是法律监督的职责。其中法律监督的职责又分为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1、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根据新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由人民承担向人民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对于机关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均由人民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意见;二是人民以职权启动。根据《人民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负责申请强制医疗职责的是公诉部门。2、法律监督职责对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分为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和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根据《人民诉讼规则》的规定,由公诉部门负责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1)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人民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既包括机关侦查活动,也包括人民的审理活动。首先,对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是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司法鉴定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只有经司法鉴定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作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入口司法鉴定对于正确使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关键意义。二是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监督。由于被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有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机关应对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监督。其次,检察机关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对人民在审理阶段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2)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医疗手段具有特殊性,精神病人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诉求,容易发生侵犯精神病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新刑诉法第2条规定,人民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人民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根据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二是法律监督的职责。其中法律监督的职责又分为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1、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根据新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由人民承担向人民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对于机关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均由人民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意见;二是人民以职权启动。根据《人民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负责申请强制医疗职责的是公诉部门。2、法律监督职责对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分为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和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根据《人民诉讼规则》的规定,由公诉部门负责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1)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人民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既包括机关侦查活动,也包括人民的审理活动。首先,对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是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司法鉴定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只有经司法鉴定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作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入口司法鉴定对于正确使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关键意义。二是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监督。由于被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有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机关应对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监督。其次,检察机关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对人民在审理阶段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2)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医疗手段具有特殊性,精神病人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诉求,容易发生侵犯精神病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新刑诉法第2条规定,人民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人民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2种观点: 什么人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机关是人民,发现强制医疗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一条人民发现人民、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解除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第六百五十二条人民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收到材料的人民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精神病鉴定程序怎样对精神病鉴定的一般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委托与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4、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1种观点: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负责,根据《人民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公诉部门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第三条人民办理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审查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并注意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情形:(一)对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刑事案件没被批捕会判刑吗?没有批捕也是可以判刑的。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提起公诉,最后判刑。批捕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提起公诉,最后判刑。1、批捕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4、人民收到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一)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具有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通过依法鉴定确定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指曾经实施了危害社会或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且有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强制医疗费用应由国家承担。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2种观点: 1、人民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人民认为人民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附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八十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是可以监督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对于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还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1种观点: 1、人民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人民认为人民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附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八十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2种观点: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负责,根据《人民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公诉部门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第三条人民办理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审查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并注意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情形:(一)对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刑事案件没被批捕会判刑吗?没有批捕也是可以判刑的。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提起公诉,最后判刑。批捕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提起公诉,最后判刑。1、批捕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4、人民收到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一)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具有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通过依法鉴定确定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指曾经实施了危害社会或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且有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强制医疗费用应由国家承担。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3种观点: 强制医疗机构出现什么情形,可以事故监察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情形,可以进行事故监察。《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二条 人民发现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事故检察:(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二)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其他重大事故。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组织巡回检察。强制医疗的监督1、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被告监督。2、发现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提出纠正意见。3、认为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5、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1种观点: 强制医疗案件管辖:①地域管辖: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②级别管辖:基层人民(申请);基层人民(审理)一、案件范围和条件(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二、决定机关和申请(一)决定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二)申请1、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2、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3、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三、审理组织及程序(一)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三)人民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四)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五)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如下: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2、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 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3种观点: 人民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人民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对人民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怎么举证?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强制医疗案件要指定诉讼代理人吗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案件在当事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通常需要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手段指定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强制医疗案件是否会指定诉讼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则不需要指定诉讼代理人。医疗诉讼管辖权医疗诉讼管辖权:医疗诉讼的管辖由医院所在地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医疗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医方被起诉后应做的应诉准备1、 收到患方的起诉状时,须冷静处之。通过解决争议,是人们法律意识提高、法制健全的标志。因此,医疗机构不要害怕打官司,通过诉讼,可以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增加防范手段,同时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通过研究原告的起诉状,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了解对方的观点和对有关事实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开始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含卫生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尤其注意对病历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关的X光片、化验单、报告单、病理资料等,在此基础上制订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制订将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和诉讼结果,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2、认真对待答辩状。对于答辩状内容应特别斟酌,不应轻易承认原告提出的事实,因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确认,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第1种观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医疗纠纷初起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5、专家讨论。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规定期限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起诉。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提起诉讼。四、诉讼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2、根据审判结果进行处理。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3、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3种观点: 1、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但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2、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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