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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签署时需要关注哪些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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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明确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及主体信息在商品交易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在跟谁打交道,究竟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跟个人进行交易,起码要知道这个人的名字,特别是初次交易的,需发货后方能回收货款且交易金额较大的,最好要留存该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备查。如果交易的对方是公司,那么签订合同的主体就不是具体的经办人,而是公司,合同上仅仅有经办人的签名还不够,还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我的一家磁具生产、销售顾问单位,在苏州开有很多直营及加盟门店。其中一家门店将价值五万余元的瓷砖销售给吴江一个装修别墅的业主。磁具店知道送货地址,关于购买瓷砖的人,只知道姓王,在发货单上,写的收货人是“王老板”,而该别墅的登记业主并非是这个王老板。在支付两万多元的货款后,购货方就再也没有支付货款。后,公司准备诉诸法律,但由于证据不足且合同主体不确定等原因,最终无法提起诉讼,三万余元的货款就打了水漂。2,商品的品牌、品名、规格、货号及订货的数量要约定明确。现代社会产品类型十分丰富,同一种规格、用途的产品,都有很多同类型的替代品。比如,一个三百五十毫升的保温水杯,会有数百上千计的类似产品;又比如,需要买螺纹钢筋,同一个直径的钢筋的弯曲度、拉伸度等规格参数,由于生产的厂家不同,导致质量相差很大。因此,在产品交易时,要对产品的品牌及规格约定明确,这样,以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发生。3,关于价格的约定要明确。商品交易中,应当明确产品的报价都包含哪些内容,比如是否包含税金、是否包含运费、是否包含安装人工及安装配件的费用、是否包含其他增值服务费用等等。根据通常理解,卖方的报价是包含税金的。但是,这并非是所有交易都遵循的惯例。所以,在商谈价格的时候,尽量对报价是否包含税金约定清楚,以免纠纷。另外,关于运费是否包含在约定的单价中也应当约定明确。例如,卖方是否负责送货,如果送货,运费由哪方承担。2012年9月,深圳某公司与苏州一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就运费由哪方支付发生了争议。在以往交易中,运费是在货到后由双方协商再确定由哪方支付,但最后一次交易,因为卖方没有及时发货,转而用航空运输,使运费增加了近三倍,所以,双方就该笔运费由哪方支付一直僵持不下。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明确,就不会有类似的争议发生。4,关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约定明确。给有些公司修改合同的时候,我发现一些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当简单,连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都没有。一旦出现纠纷,这样的合同就给合同一方推诿责任创造了机会。所以,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应当结合合同标的特性及合同履行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就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尽可能的详细约定。在开头讲到的苏州某实业公司工矿产品销售一案中,购销合同约定,款到后发货,这便是就权利及义务一个最简单的约定。买方有先付款的义务,在卖方未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前,卖方可以拒绝买方的发货要求。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则属于买方违约。这里仅仅是举了这样一个小例子,在实践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要复杂的多。5,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应当约定明确。一些不规范的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也许就一句话“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关于损失,如何界定?出现纠纷,双方就会互相扯皮。在签订合同时,不要怕动脑筋,要多想想类似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出现过怎么样的纠纷或者容易出现什么样的纠纷,再确定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分为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对待不同类型的违约,违约责任的标准也应当区别对待。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了一万本记事本,按照约定,乙方应当一次性将一万本记事本交付给甲方,但由于乙方的上游供货链出现问题,乙方只能暂时向甲方交付五千本,剩下的五千本要第二次交货。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就不一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如果因乙方问题,导致所有的记事本都不能及时交货,则有可能涉及根本违约。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情形约定。例如迟延交货可以要求对方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当根本无法交货时,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关于损失如何赔偿,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比如损失是仅赔偿直接损失,还是要赔偿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等,都应当事先考虑到。一、合同审查要点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承担经济责任能力。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所以,在审查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在审查买卖标的物时,看是否有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了不免费提供,再借机收取配件费用。故需要提醒签订者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为避免合同双方签订者对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应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所以要注意审查时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亦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验收的标准。另要注意审查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如果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间写的不合理,就会造成买方无充足时间审查。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在审查时就要注意看是否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是否清楚等。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等情况都会发生,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在审查中要看是否写清单价,写清币种。看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间及是否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在买卖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在审查合同时就要看是否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存在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在买卖合同中会存在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甚至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以为己方违约做好铺垫。这就需要注意是否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审查是否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及确定纠纷的管辖地等。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及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第2种观点: 合同要具备以下要点:1、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标的;3、价款或者报酬;4、履行地点;5、履行标准;6、结算和清理;7、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合同订立须注意:1、确认对方资格;2、遵循法定形式;3、明确必备条款;4、履行订约前义务;5、管理授权性文件。根据民法典,合同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包括实体或电子形式。法律分析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合同的形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必须书面订立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拓展延伸合同签署前需谨慎考虑的重要事项在合同签署之前,有几个重要的事项需要谨慎考虑。首先,确保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清晰明确,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争议。其次,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要求。此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确保个人或商业机密得到充分保护。另外,合同签署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合同相关方的信誉和背景有所了解。最后,应该考虑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综上所述,谨慎考虑这些重要事项将有助于确保合同签署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结语合同订立需注意:对方资格、形式、条款明确、合同前义务、授权文件管理等。民法典规定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签署前需谨慎考虑:条款清晰、责任履行、保密保护、尽职调查、法律意见。确保签署顺利、保护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的三个条件为:1、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3、订立合同经过邀约、承诺的必备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3种观点: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当事人自愿真实表达意愿、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和道德准则等条件。而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则包括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法律分析合同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当事人自愿真实地表达其意愿,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格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准则。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合同成立有效要件: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辟谣】问:合同成立是否等于合同生效?答: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完成合同的签订,但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其中某些效力并没有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提醒】问:哪些是无效合同?答:下列合同是无效合同:1、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2、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3、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结语合同成立需满足四个条件:当事人自愿、真实表达意愿、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或社会公德。有效合同需满足五个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无效合同则包括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有哪些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以下这些: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成立有效条件包括有哪些(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的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有哪些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有以下这些:(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有: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其他法定生效条件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的要素包括: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法等等。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都包括在此。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责等等。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内容要素主要有: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合同标的3,数量4,质量5,合同约定得价款或者报酬。6,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后需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合同的构成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合同履行的原则:1、合法原则,指劳动争议的处理要严格依法进行,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应遵照法定程序;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都必须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1种观点: 在签署合同时,需要注意规范要求和正文内容,仔细阅读并标明与钱财、权益相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如果签署时出现疑问,可以进行协商或聘请专业律师审阅。与签订合同应遵循法律,审慎诚实信用,保障国有资产、资金安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防范合同诈骗可以从确定对方身份、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分析在签署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规范要求和正文内容。在签署前,需要仔细阅读正文,并在其中标明与钱财、权益相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如果签署时出现疑问,可以进行相互协商,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对合同进行审阅。一、签订合同有哪些原则与签订合同,应该遵循法律,并且要审慎以及诚实信用,还要保障国有资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以及公共资源的有效、合理的利用。如果是起草合同,承办的单位应该要对签订合同的法律、经济以及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果要对重大的问题或者是风险比较大的合同进行风险评估,可以请有关专家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的存在防范合同诈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1、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先确定好对方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社会信用以及履约能力;2、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查看是否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拓展延伸租房房子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1.租房时应该要注意房屋的主人与签订合同时是否为同一个人,同时一定要签订合同且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房租缴纳的日期和方式,水电费问题、房屋设备非人为损坏由谁维修、押金的退还问题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等。结语在签署合同时,务必注意规范要求和正文内容,确保理解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如有疑问,可进行协商或聘请专业律师审阅。遵循法律、审慎诚实信用,保障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安全,防范合同诈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资信审查:核实和复印合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工商登记材料,查验对方的资信和信用;2、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3、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租房需注意:1.查看出租人房产证明和身份证明。2.明确房租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方。3.要求出租人结清水电费等费用。4.明确租期、租金、支付方式。5.约定是否可转租。法律分析注意下列问题:1.要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2.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和其它费用。4.明确约定好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租金的期限、支付方式。5.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拓展延伸合同签订前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在合同签订前,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特别注意。首先,双方当事人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其次,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和权利,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合同签订前还需要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认同。只有在充分注意这些关键问题的前提下,合同签订才能更加稳妥和可靠。结语在签订合同前,需特别注意以下关键问题: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身份证明。2.明确房租包含的费用和责任承担方。3.要求出租人在出租前结清相关费用。4.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5.约定是否可转租。合同条款应明确、准确,双方应审查义务和权利,确保利益得到保护。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需考虑。双方应了解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签订前需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理解和认同。只有注意这些问题,合同签订才更稳妥可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种观点: 合同订立须注意:1、确认对方资格;2、遵循法定形式;3、明确必备条款;4、履行订约前义务;5、管理授权性文件。根据民法典,合同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包括实体或电子形式。法律分析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合同的形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必须书面订立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拓展延伸合同签署前需谨慎考虑的重要事项在合同签署之前,有几个重要的事项需要谨慎考虑。首先,确保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清晰明确,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争议。其次,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要求。此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确保个人或商业机密得到充分保护。另外,合同签署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合同相关方的信誉和背景有所了解。最后,应该考虑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综上所述,谨慎考虑这些重要事项将有助于确保合同签署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结语合同订立需注意:对方资格、形式、条款明确、合同前义务、授权文件管理等。民法典规定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签署前需谨慎考虑:条款清晰、责任履行、保密保护、尽职调查、法律意见。确保签署顺利、保护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明确服务内容、约定权利和义务、规定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不一定有效,可能因未达成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合同成立是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解决合同存在问题、认定合同效力、区分责任的标志。法律分析一、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注意事项(一)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合同成立了是否就有效民法典中,合同成立了,不一定就有效。合同成立而未生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法定生效条件尚未达成、约定生效条件未达成和约定生效期限未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三、合同成立的作用是什么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结语根据以上内容,合同的成立对于解决合同是否存在、认定合同效力以及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形式。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合同的成立也应符合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如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总之,合同的成立是确立合同关系、维护合同权益的重要环节。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键点是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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