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需要的条件有:采用出让方式的土地进行出售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采用划拨方式的土地进行出售应取得具有批准权的审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预收房款时怎么区分开和预收款单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的原则,把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基本方式,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商品房开发商只有依法交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获得房地产开发的权利和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开发商对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划拨地 房产证是否可以 过户
划拨地房产证可以过户,但划拨土地进行交易过户的,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