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落讲述了何时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伤残评定通常在治疗终结或出院后伤情趋于稳定时进行。治疗终结应以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为准。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也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需要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委托书、住院治疗过程记录、伤者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程序包括申请鉴定、提交材料、等待鉴定结果等环节。最终
法律分析
关于何时进行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然而,通常情况下,治疗终结或出院后伤情趋于稳定时,才会进行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委托)
三、需要哪些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伤残鉴定委托书(机关或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五、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程序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是必要的,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和评定结果的时限也是备受关注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包括对受伤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等。随后,鉴定机构会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的时限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知委托人。如果鉴定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程序是保障受伤人员权益的重要环节。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和评定结果的时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对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