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的内容包括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相冲突,优先使用形式性证据;对内关系中,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依据;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相冲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对外关系,工商登记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