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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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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快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综合治理”新机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手段,有效控制计划生育,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以下简称《省条件》),结合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村社已婚育龄夫妇:

一、合同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婚育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发放有关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

2、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省条例》的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及违约金和社会扶养费的征收。

3、按为乙方办理结婚证、新婚培训证、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上证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如有特殊情况要向群众说明在多少工作日内办结。

4、按期向乙方落实省、市、县计划生育的各项必须落实的优先优惠。

5、按期组织为乙方进行避孕节育、环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妇科病查治、优生优育咨询、定期访视、解释等服务,做到热心、细心、关心、耐心、。

6、甲方对乙方报告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婴儿死亡等情况后必须在48小时内派3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核实,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依法生育、享受服务、享受优待和奖励。

2、有权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有权举报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

3、有权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提出行政诉讼。

4、户内不得出现非法婚姻,不得容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得为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看管财物,不得阻碍计划生育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公民结婚必须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按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5、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5天内向村、组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及孩次,3个月内主动落实节育措施。不得虐待、遗弃、送养女婴。有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婴儿死亡等情况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48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做出处理意见。

6、属 环孕情服务对象的育龄妇女,必须按规定时间,分别 10月、1月、4月、7月按受四次服务,因工、经商、探亲等原因外出30天以上的,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受流入地的管理,在接受服务时不得由他人冒名顶替;计划内怀孕的不能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计划外怀孕的,要主动终止妊娠。

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不能及时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对新婚夫妇不组织新婚培训班,甲方因工作不到位,户内没有计划生育服务袋、宣传品,除及时向乙方进行培训,发放宣传品和服务袋外,并由乙方提出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做行政处理。

2、如乙方合法申请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件,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期办理(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向乙方说明原因),除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00元的违约金外,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符合奖励优待条件必须落实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家庭或个人,没有按期落实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在30天之内落实到位。

4、没有按期通知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环孕情服务,没有定期入户访视的,每缺其中一项向乙方支付2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5、对乙方报告的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婴儿死亡等情况没有在48小时内派人进行现场鉴定核实和及时做出调查结论的,认可乙方反映的情况。

6、在计划生育公务中向群众索取、收受贿赂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甲方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理。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户内出现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已同居,但未办理结婚证明者,向甲方缴纳违约金500元,并及时补办结婚证;出现不够法定结婚年龄而非法同居者,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骗取结婚证的,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

2、非法收养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对待,并按收养子女孩次计算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3、容留、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或替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看管财物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指计划外出生),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元;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结婚、生育和抱养子女的,征收违约金200元。报告的流产、引产、出生死亡等情况无相关证明或没有在48小时内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并按活产和存活对待,并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生育后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每推迟一天征收违约金50元,直至落实为止。虐待、遗弃女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外出30天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拒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的,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寄回环孕情服务证明的,每推迟一天征收违约金20元,直至落实环孕情服务或寄回证明。冒名顶替他人接受环孕情服务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征收违约金1000元。计划外怀孕不按通知时间终止妊娠的,每推迟一天征收违约金100元。

6、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一次性向甲方缴清违约金;造成计划外生育者,按照《省条件》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违约金和社会抚养费的,甲方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二、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附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要严格遵守。

2、乙方如将户口迁出甲方管辖的地区,本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4、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公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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