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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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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主要是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一、有什么情况下夫妻就不能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况如下:

1、双方感情未破裂;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起诉离婚时间?

起诉离婚的时间: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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