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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居住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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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婚前承租的公房,一方无权承租但有住房困难,可以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不超过2年,需支付使用费。如果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如果面积不大,承租方需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对于单位自管公房,双方均可申请承租,离婚时需征求单位同意,才可调节或变更租赁关系。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拓展延伸

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

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是指在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分割时所引发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房屋分割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律师会依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解决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需要进行调解、协商或通过诉讼等途径,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律师将充分了解案情,代表当事人维护其权益,努力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实现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的有效解决。

结语

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离婚过程中常见的争议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前承租的公房,一方无权继续承租但住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居住原夫妻居住的公房,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无法分室居住,承租方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帮助无权承租方另寻住房。对于单位自管公房,离婚时需征求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租赁关系登记手续。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实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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