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法定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4、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及时交房;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装修时发现质量问题怎么索赔
商品房在装修时发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违约交房应找哪个部门
开发商违约交房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应找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当事人还可以书写起诉状,提交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等证据给,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