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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普通丢失如何处理 普通丢失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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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的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或要求开具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联的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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